借条没有期限时,若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而担保人的存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一定保障。当借条没有明确债务履行期限时,对于担保人担保期限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首先要确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了合理的准备时间后,该准备时间届满之日就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例如,甲向乙借款,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丙作为担保人。之后乙向甲催要借款,并给予甲一个月的准备时间,那么一个月期满后,若甲未还款,从此时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如果乙和丙约定了担保期限,就按照约定来;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担保期限就是这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要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借条没有期限时,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关键在于是否有约定以及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