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逃跑的人,应依法进行追逃,并根据其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同时,要积极追缴被挪用的公款,以减少损失。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当发现有人挪用公款并逃跑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立案侦查,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来追捕逃跑人员。比如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调查其社会关系、追踪其资金流向等方法,确定其逃跑方向和可能的藏身之处。
在定罪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对于挪用公款逃跑的人,其逃跑行为本身会被视为情节恶劣,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对于被挪用的公款,司法机关会全力进行追缴。一方面,可以通过查询挪用者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资产等方式,直接追回部分款项。另一方面,如果挪用者将公款用于投资、购买房产等,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关资产进行查封、拍卖,以弥补公款的损失。
对于协助挪用公款者逃跑或者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人,也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这样可以有效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对于挪用公款逃跑的人,要从追逃、定罪、追赃等多方面进行处理,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