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平等分割原则,同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配,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在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如果子女随女方生活,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向女方倾斜,以保障子女和女方的生活。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这一因素,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照顾。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