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准备好相关材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起诉。
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准备起诉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材料方面,要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事实的证据,比如双方分居的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证据等。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立案后,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需要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再次起诉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作出判决。起诉离婚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