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称谓通常就是父亲、母亲,在日常生活中还有爸爸、妈妈、爹、娘等称呼;监护人并非特定称谓,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法定监护人,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成为监护人,称谓对应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等,关系更远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则无特定亲属称谓。
在社会文化中,父母有着丰富多样的称谓。“父亲”“母亲”是较为正式、书面的表述,多用于法律文件、正式场合介绍等。而在日常生活里,“爸爸”“妈妈”是最为常见和亲切的称呼,能体现出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密的情感联系。在不同的地域文化中,还有“爹”“娘”这样传统的称谓,它们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监护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的称谓就是基于父母的身份,即前面提到的父亲、母亲等称呼。
当父母由于某些原因,如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人员或组织可能会成为监护人。如果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监护人,其称谓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若兄姐担任监护人,称谓就是哥哥、姐姐。这些称谓同样体现了亲属之间的关系。
除此之外,当关系更远的其他个人,比如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担任监护人时,就不存在像亲属那样特定的称谓了。他们更多是以其社会角色或组织名称来进行指代。父母的称谓具有很强的文化和情感属性,而监护人的称谓则与监护关系的主体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