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20天可能是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
在法律体系中,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而拘留20天涉及不同性质的处罚和措施。
行政拘留: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所实施的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比如,某人既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又存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这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拘留后,合并执行时可能达到20天。行政拘留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限制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治安环境。
刑事拘留:它并非处罚,而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30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天,最长可以拘留37天,所以拘留20天也可能处于这个时间段内。刑事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避免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