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刑事自诉案件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程序特点。与公诉案件不同,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原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自诉案件里,自诉人扮演着重要的举证角色。例如在侮辱、诽谤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从诉讼原理角度,自诉人作为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其目的是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使自己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如果自诉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很可能会作出对自诉人不利的判决,甚至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实践操作层面,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时需要积极主动。可以通过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收集医院的诊断证明、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同时,由于自诉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的侦查能力和手段,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此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自诉人收集和整理证据。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明确的,即由自诉人承担,这对于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