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定金可以要回;若不满足相关条件,可能无法要回。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返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定金后,却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使得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法律为了保护守约方的权益,规定了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机制。
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比如在购车合同中,买方支付定金后,无故反悔不想购买车辆,这种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没收定金。因为是买方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只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例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定金应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要判断定金是否可以要回,关键在于确定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的程度,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