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去民政局或者婚姻登记所办理均可,因为婚姻登记所一般是民政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的婚姻登记事务,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能办理离婚登记。
在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而各地通常会设立专门的婚姻登记所来具体承办婚姻登记业务。婚姻登记所是民政局为了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而设立的办事窗口,它隶属于民政局。
离婚登记的受理机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所说的婚姻登记机关,既可以理解为当地的民政局,也可以是其下属的婚姻登记所。
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不管是去民政局还是婚姻登记所办理离婚,流程和所需材料基本一致。夫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冷静期与发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