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因疏忽或意外而失去占有但无抛弃意思的动产;盗窃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在物品状态、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物品状态来看,遗失物是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疏忽、遗忘等原因而脱离其占有。例如,某人在匆忙赶车时不小心将钱包落在了公交车上,此时钱包就成为了遗失物。而被盗物品是被他人以非法手段主动获取的,在被盗前处于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控制之下。比如小偷趁主人不在家,撬门进入屋内偷走了贵重首饰。
行为性质不同。遗失是一种意外事件,所有人或占有人主观上没有主动放弃物品所有权的意愿,只是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物品脱离控制。而盗窃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仍然积极实施窃取行为。
发现遗失物后,如果拾得人能够找到失主,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找不到失主,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法律关系方面,遗失物涉及的主要是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物品的返还问题。而盗窃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重点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和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