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能起诉离婚手续,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需遵循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异地起诉离婚,满足以下条件是可行的。其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此时原告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以实际案例来说,甲和乙是夫妻,甲在A地有住所地,乙离开A地去B地工作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甲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B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再如,甲和乙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乙没有经常居住地,甲起诉离婚时乙在C地,那么甲可以在C地的法院起诉。
在异地起诉离婚时,起诉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等情况,以确保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异地起诉离婚的程序和一般起诉离婚程序大致相同,都需要经历立案、审理、判决等阶段,只是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有特殊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管辖条件,异地是可以办理起诉离婚手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