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范围、适用主体、风险程度和决策权力等方面。无限责任下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而有限责任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范围:在无限责任中,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偿还企业债务,且合伙人之间相互关联,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例如,A、B、C三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企业资产无法偿还,那么A、B、C三人都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债务,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而有限责任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假设D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当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D最多损失其出资的10万元,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承担额外责任。
适用主体:无限责任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的运营决策有较大的话语权。有限责任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出资获取收益。
风险程度:无限责任的风险明显高于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由于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个人财产面临较大风险,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可能导致个人破产。而有限合伙人的风险相对可控,其损失以出资额为上限,不会因企业债务问题影响到个人的其他财产。
决策权力: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充分的决策权和执行权,能够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通常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决策权力受到较大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