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取保候审应及时解除。一般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办案机关就会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时,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犯罪嫌疑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及时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常由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解除手续。
具体的解除流程一般如下:检察院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会根据相关规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通知书。执行机关会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将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给被取保候审人。同时,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所缴纳的保证金,也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予以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代表被不起诉人完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可能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而绝对不起诉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过无论哪种情况,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取保候审都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