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而醉驾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主体方面来看,作出醉驾行政处罚的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醉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该处罚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即实施了醉驾行为的驾驶员。每一个醉驾案件都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是针对这一特定个体的行为作出的,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醉驾的行政处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些处罚措施直接限制了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其重新获取驾驶证的资格,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决定,不需要与当事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只要当事人实施了醉驾行为,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醉驾的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