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清单漏项不一定作为废标,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漏项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清单漏项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清单漏项就必然导致废标。

招标文件起着关键作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对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等作出详细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清单不得有任何漏项,否则视为废标,那么一旦出现漏项,就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废标。例如,某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投标清单应涵盖所有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如有任何漏项,投标文件将不予考虑”,此时若投标人的清单存在漏项,就会面临废标处理。

漏项的严重程度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漏项属于关键项目或对项目的实施有重大影响,可能会被认定为废标。比如在一个建筑工程投标中,投标清单漏列了基础工程部分,而基础工程是整个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漏项可能导致招标人无法准确评估投标人的报价和施工能力,从而将其作为废标处理。相反,如果漏项是一些细微的、对项目整体影响较小的项目,可能不会被直接废标。例如,在一个软件项目投标中,投标清单漏列了一个不太重要的小功能模块,且该功能模块不影响软件的核心功能和整体使用,招标人可能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补充,而不一定直接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判断也很重要。评标委员会会根据招标文件和具体情况对投标清单漏项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他们会综合考虑漏项的原因、对项目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漏项是投标人故意为之,试图以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其他方式谋取利益,那么废标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如果漏项是由于疏忽等非故意原因造成的,且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评标委员会可能会给予投标人一定的机会进行说明和补救。

投标清单漏项是否作为废标(0)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