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生效时间不一定从落款时间开始算。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条生效时间为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而企业之间等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时间与落款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即便借条已经签署有落款时间,但如果出借人尚未交付借款,借条并未生效。例如,甲和乙都是自然人,甲于3月1日给乙出具了借条,落款时间为3月1日,但乙在3月5日才将借款转给甲,那么该借条的生效时间是3月5日,而不是落款的3月1日。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如果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落款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一致,那么借条生效时间可以看作从落款时间开始算。比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落款,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那么生效时间就是落款时间。

还存在一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借款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那么借条需等到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而不是从落款时间开始算。比如,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借款人获得某项目的审批通过后生效”,即便借条已经落款签署,但在该项目审批未通过前,借条并不生效。

借条生效时间是否从落款时间开始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