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没有国家层面统一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按70%收取及开始时间,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和执行时间。
在物业管理领域,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不同地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些地方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按一定比例减免的政策,其中部分地区规定可按70%收取,但这些规定并非全国性统一实施,而是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以不同城市为例,比如山东省,根据2018年修订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而有的城市可能规定空置房连续空置一定时间以上,业主可以申请按70%缴纳物业费,但具体的起始时间和执行细则也各不相同。
之所以各地规定不同,是因为物业管理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物业服务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物业服务成本较高的地区,可能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幅度较小;而一些为了鼓励业主入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地区,可能会出台相对优惠的空置房物业费政策。
如果想了解某个具体地区空置房物业费70%规定的开始时间,需要查询当地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会明确该政策的出台背景、实施时间和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