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还款日期,担保人的责任划分需依据担保方式来确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有所不同,且担保期限的计算也存在差异。

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条或者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那么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无法得到清偿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期限,对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无论何种担保方式,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担保人的法定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借条没还款日期时担保人责任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多方面因素。

借条没还款日期担保人责任怎么划分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