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通常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然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设立居住权的手续流程主要如下:
第一步: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订立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等原则,双方需对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进行合同备案(部分地区要求)。在一些地区,为了加强对居住权设立的管理和监督,可能要求当事人将居住权合同进行备案。当事人需要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将合同提交至指定的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步:申请居住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双方应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居住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第四步:完成登记并领取证明。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会将居住权相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居住权人发放居住权证明。此时,居住权正式设立,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