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验伤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委托环节。案件主办单位、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及其家属等都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验伤鉴定。委托时需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如委托书、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等,这些材料要能全面反映伤者的受伤情况和诊疗过程。
受理阶段。鉴定机构会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材料齐全、鉴定事项明确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就会受理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进入初次鉴定。法医会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包括查看伤口的位置、大小、形态等,同时结合病历、影像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确定损伤的程度、性质、致伤原因等。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用到多种检测方法,如实验室检验、影像学检查等。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当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或者发现原鉴定事项有遗漏等情况时,就会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若委托方对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出具鉴定文书。鉴定完成后,法医会制作详细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包含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并且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这份鉴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审判、调解等的重要证据。整个法医验伤鉴定流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