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时,公司可以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的律师、员工代表等人员来参加调解。
在劳动仲裁调解环节,公司有多种人员选择可以派来参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具有最高的决策权。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调解,能够直接对调解方案做出决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因为其对公司的整体运营和决策有全面的了解,在涉及到重大利益和关键问题的协商上,能够当场拍板,避免了层层汇报和请示的繁琐流程。
若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参加,公司可以委派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通常在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公司的业务和人事情况较为熟悉。他们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与仲裁机构和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为公司争取合理的利益。
公司还可以通过授权委托律师参加调解。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法律技巧,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为公司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避免公司因不熟悉法律而陷入不利的局面。
公司也可以选派员工代表参与调解。员工代表对公司内部的情况和劳动者的诉求有更直接的了解,他们能够以员工的视角出发,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增加调解的亲和力和可信度。员工代表的参与也有助于缓解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双方达成更加和谐的调解协议。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人员来参加劳动仲裁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