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抵消。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消灭。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比如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之债则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抵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也就是说,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和合同之债的债务人是同一人,反之亦然。例如,甲因侵权行为对乙负有侵权之债,同时乙又基于与甲的合同关系对甲负有合同之债。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来说,金钱之债比较容易满足这一条件。如果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都是以支付金钱为内容,就有可能进行抵消。
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那么未到期的债务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此时就不能进行抵消。不过,如果未到期的债务人同意抵消,法律也不禁止。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除了法定抵消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约定抵消。只要双方自愿达成抵消的协议,无论债务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都可以进行抵消。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抵消的情形。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就不能进行抵消。比如,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一般认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与合同之债进行抵消,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到对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保护,其目的不仅仅是财产补偿,还包含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等因素。
综上所述,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满足法定条件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抵消,但也存在一些限制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