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需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且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考察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业务明确是指企业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以及其商业模式。持续经营能力则要求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比如没有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依赖等。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企业的股权应当清晰,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需要由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推荐,并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在企业挂牌后,主办券商还要对其进行持续督导,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制定并调整其他相关条件。企业在申请挂牌时,需要密切关注这些要求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