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体现了犯罪人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进行限制减刑,是为了加强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特定暴力性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因这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能够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限制减刑并不是绝对不能减刑,而是在减刑的条件和幅度上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死刑立即执行和普通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刑罚落差,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又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改造机会,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限制减刑的对象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