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认定中的问题主要涉及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目的”等要素的界定,以及与民间借贷、贷款诈骗等相似行为的区分。

在高利转贷罪的认定中,首先面临的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认定问题。套取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但实践中对于何种程度的虚假行为构成套取存在一定争议。例如,一些企业可能在贷款时对项目前景有一定夸大,但并非完全虚构事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套取需要综合判断,要考虑虚假内容对贷款发放的实质性影响。

“高利”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多高的利率才属于“高利”。一种观点认为,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构成高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结合市场情况、当地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仅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作为标准,可能会将一些合理的资金流转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而过于宽泛的判断标准又可能导致该罪名难以有效适用。

“转贷牟利目的”的认定同样复杂。转贷牟利目的应当是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前就已经产生。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存在困难。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最初是为了自身经营贷款,但后来因经营状况变化而将资金转贷出去获利,这种情形下认定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事前性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分析。

高利转贷罪与民间借贷、贷款诈骗罪等行为的区分也至关重要。与民间借贷相比,高利转贷罪的资金来源是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准确区分这些行为,对于正确认定高利转贷罪,避免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高利转贷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