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两项不同权利。公平交易权侧重于交易条件的公平合理,强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应得到公平对待;自主选择权则聚焦于消费者自主决定交易的自由,包括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

从概念内涵来看,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从具体表现形式上,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交易的客观条件方面。例如,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应该具备应有的质量标准,商家不能以次充好;价格应该符合市场的合理水平,不能存在暴利或价格欺诈的情况;计量必须准确,不能短斤少两。比如,在购买食品时,食品的质量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价格不能虚高离谱,称重要准确无误。如果商家违反这些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就可以依据公平交易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主选择权更多地体现在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表达上。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例如,消费者进入一家商场,可以自由选择去哪家店铺购物,选择购买哪个品牌、哪种款式的商品,也可以决定不购买任何商品就离开,商家不能进行干涉或强制。

从法律意义和保障目的来讲,公平交易权保障的是交易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不正当侵害。而自主选择权保障的是消费者的意志自由,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充分体现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综上所述,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在概念、表现形式和保障目的上都存在明显区别。

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