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衡平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即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一原则要求把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例如,患者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都应得到相应赔偿。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比如,对于患者因医疗损害导致的身体伤残,通过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财产形式进行赔偿。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如果患者因医疗损害获得了一些额外的利益,如因住院获得的单位补贴等,在计算赔偿额时应将这些利益扣除。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例如,患者不遵守医嘱,导致损害结果加重,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轻。
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按照全部赔偿原则确定了赔偿数额,但考虑到医疗机构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可适当调整赔偿数额,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