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上诉,而是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上诉是针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而言的,而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审定的活动,并非法院的裁判结果,所以不存在上诉的说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之所以设置这样的时间限制,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处理的效率,避免因当事人拖延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导致整个处理程序过长,影响各方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次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通常会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
如果当事人对再次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事实。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鉴定程序和标准也有严格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鉴定环节,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及时申请再次鉴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