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是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具体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情况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其中又细分为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一级甲等是指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乙等则是对应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形,例如植物人状态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该级又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和二级丁等。不同的二级细分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比如二级甲等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情况。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同样也分为五个等级,从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一般来说,三级医疗事故患者的功能障碍程度相对二级较轻,例如三级甲等是指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等情况。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相对前面几级,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相对较轻,但依然对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明显损害,比如造成患者局部组织器官轻度损伤,导致轻微功能障碍等情况。
医疗事故分级有助于合理、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程度,同时也为患者获得相应的赔偿提供了依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