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款后,借款人不一定还是失信人员。若在担保人还款后,相关债务已全部结清,且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能会被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若仍有其他未履行债务等情况,借款人可能依旧是失信人员。
首先要明确失信人员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当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后,如果该笔债务是借款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全部债务,那么从债务履行的角度来看,债务已经得到了清偿。按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删除其失信信息,经法院审查核实后,就会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此时借款人就不再是失信人员。
如果借款人除了这笔由担保人偿还的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或者存在其他符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那么即使担保人偿还了某一笔债务,借款人仍然会处于失信状态,依旧是失信人员。
即使债务结清,在实际操作中,从申请到最终从失信名单中移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流程。借款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完成相关手续,以尽快解决失信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