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有着合理的预期和信赖。当债务人要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时,新的第三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等情况可能与原债务人不同,这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原债务人是一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企业,而要转移债务的第三人可能是一家刚成立、经营状况不明的公司,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面临的风险会发生变化。所以,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转移债务,这种转移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新的第三人也没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该债务。同时,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比如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事由,新债务人也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进一步明确了债务转移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转移债务应当经谁同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