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明确“夜间”的时间范围至关重要,它是判断是否构成夜间噪声污染的时间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夜间定义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人们正常的作息规律。通常情况下,晚上十点之后大部分人开始准备休息,此时环境需要保持相对安静,以保障人们能有良好的睡眠环境和休息质量。
对于夜间的噪声排放,法律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在这个时间段内,一些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受到限制。例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如果是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且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对于违反夜间噪声排放规定的行为,法律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在禁止的夜间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这一系列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夜间的时间范围和严格的管控措施,减少夜间噪声对人们生活的干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