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欠钱不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进行拘传;若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民事案件中,当涉及被告人欠钱的纠纷时,其不出庭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关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在一些债务纠纷里,如果被告是必须到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不过在单纯的欠钱纠纷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如果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被告是唯一知晓债务形成具体细节且该细节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为必须到庭的被告。

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在大多数普通的欠钱纠纷案件中,被告并非必须到庭。此时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一旦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其效力与对席判决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欠钱的事实,法院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若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所以,被告人欠钱不出庭并不能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欠钱不出庭会怎么样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