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追讨经济补偿的时效通常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离婚追讨经济补偿的情形中,一般从当事人知道自己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且对方未支付该补偿时起算三年时效。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时效的起算和适用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那么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假如离婚协议中写明在离婚后一年内支付经济补偿,若到期未支付,从一年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比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突发重大疾病昏迷不醒,无法主张权利,待其苏醒后,在剩余时间和六个月内仍可继续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在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向对方书面催要经济补偿,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催要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所以,在离婚追讨经济补偿时,要特别关注时效问题,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