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结婚证丢失仍可办理离婚手续,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不同方式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具体来说,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丢失结婚证一方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原告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若一方结婚证丢失,原告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后原告携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起诉状等材料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结婚证丢失并不影响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