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犯罪的人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称呼,常见的有再犯、累犯。
在法律语境中,对于再次犯罪的人有着特定的称呼和定义。再犯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的是犯罪人在初次犯罪后又实施犯罪的情况。它并不要求前后犯罪在时间间隔、犯罪类型等方面有特定的条件限制,只要是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称为再犯。例如,某人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诈骗行为,此时这个人就属于再犯。
累犯则是一种特殊的再犯,它有更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里强调了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比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的第四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甲就构成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不要求前后罪的刑罚种类和时间间隔,只要前后罪都属于特定的三类犯罪即可。
再犯和累犯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累犯由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在量刑时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通常会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规定;而对于一般的再犯,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不会像累犯那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