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并且,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期限届满:在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例如,老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他人享有其房屋居住权至老人去世,当老人去世这一期限到来时,居住权便因期限届满而消灭。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的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其需要按照约定搬离该房屋。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它是与特定的居住权人紧密相连的。当居住权人死亡时,这种基于特定人身的权利也就不复存在。比如,张三获得了李四房屋的居住权,当张三死亡后,其居住权自然消灭,即使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也是如此。

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这有助于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屋的物权状态更加清晰明确。如果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可能会在后续的房屋交易、抵押等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手续。

居住权在什么时候消灭(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