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界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判断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及行贿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若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行贿手段等进行全面考量。
一、行贿罪如何界定是否犯罪
要界定行贿罪是否成立,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竞争优势等利益。例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为了获取项目而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就是典型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1、行贿行为对象
行贿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贿数额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
3、特殊情况
如果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也就是说,在被勒索的情况下,只有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才可能构成行贿罪。
二、行贿罪界定犯罪的具体法律依据
界定行贿罪是否构成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1、司法解释的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行贿数额与情节在定罪中的具体作用,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的界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该解释规定了不同数额和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行贿罪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2、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在界定行贿罪时,还需要注意与其他罪名的区分。比如,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准确区分不同罪名,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3、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贿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据包括行贿人的供述、受贿人的证言、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司法机关会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行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行贿罪成立。
三、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犯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行贿罪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些难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一个难题。由于“不正当利益”的概念较为宽泛,在不同的案件中,对于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在一些商业活动中,对于通过一定关系获取的商业机会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可能存在争议。
1、证据的获取与固定
行贿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很多行贿行为是在私下进行的,没有第三人在场。这就导致证据的获取比较困难。行贿人和受贿人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相关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掌握确凿的证据。而且,行贿行为可能涉及到一些复杂的资金流转和利益交换,如何准确地固定这些证据也是一个挑战。
2、主观故意的判断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是一个难点。行为人可能会辩称自己给予财物是出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而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机关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等因素,来判断其主观故意。
3、新型行贿方式的应对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贿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行贿方式,如通过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等进行行贿,或者以提供免费旅游、高档消费等非财物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对于这些新型行贿方式,如何准确认定其是否构成行贿罪,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
综上所述,行贿罪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主观目的、行为对象、数额标准等多个因素。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正当利益认定、证据获取等诸多难点。如果你还想了解行贿罪的量刑标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等相关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