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特定情形除外。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两种保证责任的确定主要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
一、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主要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在这些情形下,保证人则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更重。

二、借条上保证人一般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况
借条上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有其独特的规定和特点。
1、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
一般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这里的“不能履行”并非是债务人不愿意履行,而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例如,债权人将债务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债务人需要偿还债务,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所得款项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特征。然而,先诉抗辩权也不是绝对的。如前文所述,在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主张债权困难、债务人破产等特定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证人滥用先诉抗辩权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实现。
3、保证范围的确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借条上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详细分析
借条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性。
1、责任的直接性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法律程序的追讨,就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例如,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到保证人要求其还款,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为由拒绝。
2、保证范围与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同样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
3、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种更有力的保障措施。因为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也促使保证人更加谨慎地为他人提供担保,因为其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每种保证责任都有不同的规定和特点。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在借条上署名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保证人,或者不清楚保证责任的具体类型等。如果你在借条保证方面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对借条的效力、保证责任的承担等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