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并非单纯取决于金额,还涉及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3 万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等情形,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此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不论投注金额多少,都可能构成犯罪。

一、开设赌场罪多少金额构成刑事案件

开设赌场罪构成刑事案件并非只看金额这一个因素,但金额是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与金额有关的情形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1、抽头渔利数额

如果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3 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抽头渔利是指开设赌场者从赌博活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这是开设赌场者获取非法利益的常见方式。例如,在一些地下赌场,组织者按每局赌博金额的一定比例抽取费用,当累计抽头渔利达到 3 万元时,就构成犯罪。

2、赌资数额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赌资包括当场用于赌博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通过网络等方式投注的资金等。比如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注,这些投注的资金累计达到 5 万元,组织者就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3、其他情形与金额的综合考量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即使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或者开设赌场者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到 10 万元以上,也会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因为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是综合多方面因素的,不能仅仅局限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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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

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复杂但关键的问题。违法所得主要指的是开设赌场者通过组织赌博活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

1、直接的抽头渔利

如前面提到的,抽头渔利是最直接的违法所得。在传统赌场中,组织者按每局赌博的输赢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抽取的费用就是违法所得。在统计时,要准确计算每一次抽头的金额并进行累计。

2、场地租赁等额外获利

有些开设赌场者除了抽头渔利,还会通过向参赌人员收取场地租赁费用、提供赌博工具的费用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这些费用也应计入违法所得。例如,赌场组织者以提供舒适的赌博环境为由,向参赌人员收取场地费,这些费用都属于违法所得的一部分。

3、网络赌博中的违法所得认定

在网络赌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更为复杂。除了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等明显的获利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些隐藏的利益链条。比如,网络赌博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勾结,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些都要纳入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同时,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运营成本和违法所得,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标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逐渐增多,其金额认定标准也有其特殊性。

1、赌资数额的认定

在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通常是根据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虚拟物品的价格按照购买价格或者实际交易价格认定。例如,在一些网络博彩游戏中,玩家用现金购买游戏金币作为筹码进行赌博,这些金币的价值就是赌资的一部分。

2、违法所得的认定

网络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除了像传统赌场那样的抽头渔利外,还包括网络平台的充值手续费、广告收入等与赌博活动相关的非法获利。比如,一些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向参赌人员收取充值手续费来获取利润,这些手续费就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同时,网络赌博平台可能会在网站上投放一些与赌博相关的广告,收取广告费用,这些也属于违法所得。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情况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不论接受投注的金额多少,都构成开设赌场罪。这里强调的是代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因为这种代理行为为赌博活动的传播和扩大提供了途径。只要有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涉及金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多个方面,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开设赌场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不同地区对金额认定标准的细微差异等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