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况包括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建立网络赌博网站或为其提供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在现实场所开设赌场等。设置赌博机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网络赌博中参与人数或赌资数额等达到规定、现实赌场有固定场所及组织行为等均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会影响量刑。
一、什么情况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构成开设赌场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在实体场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例如,开设专门的棋牌室,但实际上是以玩特定的赌博游戏为主,并且从中抽取费用获利。
1、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设置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开设赌场罪。像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或虽未达到十台,但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以及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五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等情形。
2、网络赌博相关情形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例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等情况。

二、开设赌场罪中网络开设赌场的认定情况
网络开设赌场的认定有其特殊之处。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其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1、网站性质及运营模式
如果一个网站专门用于进行赌博活动,并且有完整的运营模式,如设置不同的赌博游戏种类、有专门的客服人员处理投注和提现等问题,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网络赌场。比如一些境外的赌博网站,通过发展国内的代理,吸引大量国内人员参与投注。
2、资金流转和获利情况
网络赌博中的资金流转是认定的关键。如果存在大量的资金通过特定的支付渠道在赌博网站和参赌人员之间流动,而且网站所有者或运营者从中获取利润,这就是重要的认定依据。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赌资的收付,并且有明显的资金进出记录与赌博活动相关联。同时,获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可能是收取赌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手续费,或者通过控制赌博游戏的输赢概率来获利。
三、开设赌场罪中实体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
实体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对于量刑有重要影响。情节严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1、规模和影响
如果赌场的规模较大,参赌人员众多,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就属于情节严重。比如一个大型的地下赌场,每天有上百人甚至更多的人参与赌博,而且吸引了周边多个地区的人员前来,这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
2、持续时间和获利数额
赌场持续经营的时间较长,获利数额巨大也是情节严重的表现。例如,一个赌场持续经营了数月甚至数年之久,累计获利达到数十万元甚至更高,这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为严重。如果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还存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赌博,或者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等,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构成开设赌场罪有多种情形,包括实体场所和网络方面,而情节严重程度又会影响量刑。那么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有哪些具体区别呢?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在不同地区是否有差异呢?如果您有这些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