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承担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怎样担责
当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承担方式需要分情况来看。
1、有约定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在合同中对责任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不管物的担保情况如何,那么当债务到期未清偿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先实现其提供的物的担保,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也符合公平原则。比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同时丙为甲的债务提供保证。当甲到期不能还款时,乙应先就甲的房屋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例如,甲向乙借款,丁用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同时丙为甲的债务提供保证。乙既可以选择拍卖丁的汽车来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责任范围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责任范围的确定也很关键。
1、按比例确定责任范围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那么当债务出现问题时,就按此比例执行。
2、物的担保优先受偿后的剩余责任
如果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仍有未清偿的部分,保证人需要对这部分剩余债务承担责任。例如,甲的债务为100万,物的担保实现了60万,那么保证人就需要对剩下的40万承担责任。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的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可以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比如,债权人放弃了价值30万的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对这30万的部分可以不再承担责任。
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追偿权问题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追偿权问题涉及到担保人之间以及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
1、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无论是保证人还是物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基于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是债务人。例如,保证人丙替债务人甲偿还了债务,丙就可以向甲追偿。
2、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承担了全部责任,在没有约定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比如,保证人丙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发现物的担保人丁也有担保责任,丙就可以向丁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3、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进行。并且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例如,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追偿权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责任承担、保证人责任范围以及追偿权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价值变化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对这些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