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需满足多个条件,主要包括原告适格、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等。这些条件共同保障了该诉讼的合法与有效进行。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包含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适格:原告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刑事被告人,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等。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如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说明这些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自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赔偿范围应当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在此列。同时,该案件必须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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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实质条件是判断该诉讼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因素。

1、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的因果关系:这是最为核心的实质条件。只有当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而住院治疗,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物质损失的现实性和可确定性:物质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的,且能够通过一定的证据予以确定。比如,因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丢失的财物,其价值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评估报告等证据来确定。对于那些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损失,一般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财产损害赔偿中的财物损失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程序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除了实质条件外,还需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如果在一审判决宣告后才提起,只能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由其记录在案,在移送起诉时随案移送。

2、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遵循法院的受理和审理程序: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需要满足实体和程序等多方面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赔偿范围的具体界定、证据的收集和采信等问题。如果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