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纠纷中,证据效力认定有一系列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证据种类及合法性要求,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招投标纠纷里,书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效力较高,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审查真实性和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提供、质证、审核认定等有详细规定,为证据效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一、招投标纠纷中证据效力认定有何法律规定
在招投标纠纷中,证据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2、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是真实的。在招投标纠纷中,书证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这些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能够直接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认定
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需要审查其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等。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需要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招投标纠纷书证证据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
书证在招投标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1、原件的优先效力
原件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复制品。在招投标纠纷中,如果能够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原件,其证据效力通常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原件能够最真实地反映文件的内容和签署情况。
2、书证的形式要求
书证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和清晰的签名、盖章等。例如,投标文件上必须有投标人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否则可能会影响其证据效力。
3、书证的关联性审查
对于书证,还需要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例如,一份与招投标项目无关的合同文件,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也不能作为该招投标纠纷的证据。
三、招投标纠纷电子数据证据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招投标纠纷中越来越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1、电子数据的范围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
3、电子数据的保全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和保存。例如,对电子邮件、网站页面等进行公证保全,以确保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纠纷中,不同类型的证据效力认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书证、电子数据还是其他证据形式,都需要符合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在实际处理招投标纠纷时,还有很多相关问题值得探讨,比如不同地区法院对证据效力的认定是否存在差异,如何更好地收集和保存有效的证据等。如果你在招投标纠纷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