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因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船舶优先权需在1年内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在3个月内行使。这些期限规定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
一、优先受偿权多久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并非固定统一,而是因优先受偿权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例如,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若工程于2024年1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那么发包人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则从2024年2月1日起算18个月。这一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既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实现其工程价款债权,又避免因过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影响发包人的正常经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并且该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比如,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因工伤产生了船舶优先权,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这1年的期限。若船员未在1年内行使该权利,船舶优先权将消灭。此规定是为了促使船舶优先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船舶的正常流转和航运市场的稳定。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3个月,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计算。假设一家维修公司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了维修保养工作,工作于2024年3月1日结束,那么该维修公司行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期限从2024年3月2日起算3个月。这一较短的期限规定,有助于尽快确定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状态,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这一规定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起算点的确定
起算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例如,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为支付日期,那么当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时,该月25日即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当给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当给付之日;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当给付之日。
3、期限的意义
18个月的行使期限,既给予了承包人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行使权利,又避免了因过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权利滥用和市场秩序混乱。对于发包人而言,也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其工程债务的最终状态,有利于其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规划。
三、船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船舶优先受偿权,即船舶优先权,其行使期限为1年。
1、期限规定的原因
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流动性强、价值巨大且交易频繁的特点。规定1年的行使期限,是为了尽快确定船舶的权利状态,保障船舶的正常流转和航运市场的稳定。若船舶优先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使船舶的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船舶的交易和融资。
2、期限计算方式
该期限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并且不得中止、中断。例如,在船舶营运过程中,船员工资产生了船舶优先权,从船员提供劳务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这1年的期限。无论期间发生何种情况,如船员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该期限都不会中止或中断。
3、期限届满的后果
如果船舶优先权人未在1年内行使权利,船舶优先权将消灭。这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对船舶就特定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船员因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船员工资的船舶优先权,当期限届满后,即使船舶仍存在且有可供执行的价值,船员也无法就其工资债权对该船舶优先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船舶拍卖款的分配。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有着不同的行使期限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上述提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外,在金融担保等领域也存在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如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如果您在优先受偿权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