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原告须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规定涉及赔偿范围、提起时间等方面,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求有哪些条件和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要求的条件和规定如下: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刑事诉讼已经开始,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刑事案件,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被害人本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明确的被告,即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赔偿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并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在赔偿范围上,根据法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提起时间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果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资格的条件和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资格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这关系到哪些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1、原告资格的条件
原告必须是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就属于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他们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被害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近亲属因被害人的死亡而遭受了物质损失,如丧葬费用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具有原告资格,他们代表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原告资格的规定
原告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例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等。同时,原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条件和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该类案件的重要内容,明确其条件和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赔偿范围的条件
赔偿范围必须是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被盗取的财物属于实际损失;而因财物被盗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如果是必然会发生的,也可以纳入赔偿范围。但对于一些间接损失,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受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赔偿范围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对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应当按照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条件和规定方面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提起条件、原告资格、赔偿范围等。不同的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和规定,当事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守。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的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哪些具体区别?如果您有这些或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