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与行政机关纠纷的重要途径。二者存在诸多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高效,行政诉讼则更为严格、规范。在受案范围上也有不同,行政复议范围更广。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存在明显区别。

1、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例如,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它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能更中立地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若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也可进行调整。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合理性问题,一般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才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判决。

3、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以书面审查为主,效率较高。复议机关通常在受理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行政诉讼程序则更为严格、规范,一般要经过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需要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审理期限相对较长,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0)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存在差异。

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更广

行政复议除了可以受理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而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某些特殊行为的受理情况不同

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受理。但对于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行为,行政复议一般不受理,而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3、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有些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即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处理结果上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处理结果上有明显不同。

1、行政复议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等。维持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履行决定是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2、行政诉讼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判决类型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情形。撤销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3、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最终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为终局复议的以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效力的,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程序、受案范围、处理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当事人在面对行政争议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例如,对于一些简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可能是更高效的选择;对于复杂的、涉及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可能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更多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问题,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