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还涉及保证范围、期间等方面,这些都需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确定。

一、借款合同保证有啥责任

借款合同保证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乙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而是要先起诉甲,在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在连带保证的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未还款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借款,丙不能以应先找甲为由拒绝。

3、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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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合同一般保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借款合同一般保证责任有诸多具体规定。

1、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虽然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在这些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密切相关。

三、借款合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借款合同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较为直接。

1、债权人的选择权

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具有更大的选择权。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乙发现甲的财产状况不佳,而丙有足够的财产,乙就可以直接要求丙偿还借款。

2、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追偿权

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的类型、范围、期间以及承担方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的借款合同中,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比如,保证责任是否会因借款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不同类型的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有何差异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您在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