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一般情况下,若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若因用工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产生经济补偿,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的
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通常情况
当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随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符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时,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例如,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需支付经济补偿。
2、特殊情况
如果是因为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而产生经济补偿的情况,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用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务派遣单位在多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派遣单位降低工资待遇要求续签合同,劳动者拒绝,此时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当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经济补偿中承担什么责任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经济补偿中承担不同的责任。
1、正常退回不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用工单位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且不存在违法行为,一般不需要直接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当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退回,只要符合规定,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违法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违反国家劳动标准,未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时,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二者都有义务满足劳动者的合法诉求。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和相关情形较为复杂,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不同责任。在实际情况中,还可能存在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工伤等特殊情况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果您在劳务派遣经济补偿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劳务派遣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