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下面将详细阐述扣押相关内容及关联问题。

一、扣押属于什么处罚行为

扣押并不属于处罚行为,而是行政强制措施。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这明确了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主要是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例如,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对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扣押,是为了防止这些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而不是对相关主体进行惩戒。

3、性质差异

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和预防性,只是对当事人的财物等实施暂时性的控制,并非最终的处理结果。

扣押属于什么处罚行为(0)

二、扣押财物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扣押财物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1、表明身份与告知

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财物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制作并交付文书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处理期限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错误扣押财物如何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错误扣押财物,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

1、赔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如果扣押的财物能够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申请赔偿的程序

当事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综上所述,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处罚行为,在实施扣押时需遵循法定程序,若错误扣押当事人可依法获得赔偿。生活中还存在扣押财物的范围如何确定、扣押财物后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等相关问题,如果你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